[寒山]如何运用法学知识挽救邪教成员
发布时间:2011-12-26 10:33:27 星期一   

  法律的制定过程、作用、发挥效力的方式以及法律与道德间的关系等是法轮功组织用以混淆视听、诋毁法律的侧重点,是法轮功练习者关注的焦点问题,这方面他们也比较容易受到迷惑。对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法轮功组织歪曲事实、破坏人们法制观念的言行,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厘清事实、辨明真相。

  一、法轮功邪教组织诋毁法律的具体表现

  (一)直接贬低法律的存在价值,歪曲其保障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要实现其保障作用,必须具有惩恶扬善的强制力,否则就不能惩罚违法犯罪,社会就不会稳定,经济就不能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强制力是法律这一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但通常是“备而不用”的,即只有出现了触犯法律、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时才会运用强制力干涉。

  法轮功抓住法律具有强制力这一特点,形而上学地将其解释成限制人、封闭人、治人,宣扬所谓“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强制改变不了人心”等。在这些消极言论的影响和误导下,法轮功练习者对法律产生了误解甚至敌视心理。

  (二)片面夸大道德的效用,间接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

  道德是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环境,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自律性是道德的重要特性,个人能否按道德要求去做,关键在于个人信念,道德通过指导人们“自律”,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与交往。但如果人们缺乏自律性,则道德很难发挥作用,此时一些基本秩序的维护就需要法律来保障了,所以说道德是法律的必要补充,法律是道德的重要保障,二者相辅相成。

  社会生活中,公众对于道德高尚的人普遍具有一种仰慕乃至推崇的心态,被社会所认可的“有道德”的人往往会受到大家的尊重和效仿。法轮功组织利用公众对“道德”的肯定及向往,片面夸大道德的效用,诬蔑现代社会的道德水准,试图间接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降低法律的社会地位,进而达到以法轮功“经文”和李洪志言论控制人们思想的目的。他们宣扬“人人重德,要法律干什么?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古代,世界其他地区也是这样,人的道德水准很高的时候,没有那些法律,哪有法律呀?”等等,而法轮功练习者则在《转法轮》及法轮功系列“经文”的蛊惑下自诩“修炼人”,道德标准高于“常人”,认为社会不需要“法律”,法轮功能够提升人类的道德水准等。

  (三)割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煽动法轮功练习者的投机心理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两者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一方权利的实现需要他方履行义务来保障,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只讲权利而不讲义务,也就是只讲得到不讲付出,这样的人是自私的、不可取的,这样的人会被社会和人们唾弃,也会被法律和道德所摒弃。

  而法轮功组织正是蓄意割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追求权利,否认义务,煽动练功者的投机心理,膨胀他们的自私心态。涉及到权利时,法轮功组织承认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且屡次强调“人的自由、权利”,挑动法轮功练习者行使人的权利,制造多起围攻事件,散发反宣品,扰乱社会秩序等,还美其名曰“讲清真相”、“救度世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涉及到义务时,则马上置身事外,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作为一个炼功人就是超常的了……而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以此逃避法律的约束。

  正是在法轮功这种不合逻辑的思维方式的引导下,才导致众多练习者逐渐陷入“唯此为大、唯我独尊”的心态,触犯法律、违背道德而不自知、不承认,反觉得满腔委屈,埋怨社会与世人不理解。

  二、法轮功练习者对待法律的几种错误态度

  法轮功练习者在歪理邪说的指引及暗示下,思维方式逐渐扭曲,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情绪不断滋生、膨胀,对待法律的观点也越来越极端、片面。由于他们的生活环境、受教育程度以及性格特征等各有不同,在具体的外在表现上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错误类型:

  (一)妄自尊大型

  这一类的法轮功练习者一般痴迷程度较深,他们不承认法律的效力,更不承认自己违法,认为“法轮大法是宇宙的根本大法,世间的一切都是法轮功造就的,都是师父给的”,再加上李洪志不停的吹捧与迷惑,鼓吹“修炼人认识高于常人,法律是人间的理”等等,颇有点老子天下第一,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状态。甚至对于一些社会福利待遇等,他们也自欺欺人地解释成是法轮功给的,与社会和政府无关,借此否认自己所享受的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而逃避承认法律,逃避自己的守法义务。

  (二)糊涂无知型

  这一类的法轮功练习者承认法律的现实性和有效性,但认为法律和自己没关系,自己并没有违法。他们通常表现为“宇宙的法”和“人间的法”都承认,但认为两者不冲突,认为“师父”说了“要最大限度地符合常人状态,要遵守各国法律”,片面强调李洪志的一些狡辩、伪装的话语,而回避那些煽动蛊惑之辞,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对于有些法轮功练习者的过激之举,他们解释为是“法正人邪”,与法轮功和“师父”没关系;而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他们则认为是在“救度众生、做善事、做好人”,强调自己“从来也不想违反法律”,混淆主观意志与客观行为的区别。

  (三)心存侥幸型

  这一类的法轮功练习者承认法律,也承认法轮功客观上的确违法了,但同时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有朝一日能够平反。他们的惯常言论是“法律也可能定错,也经常修改”,“不是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吗?”等等。

  这类人对法律有一种短期的承认和被动的服从,但从长远来看,对法律的威严性与稳定性依然是一种怀疑与藐视。他们奢望在不久的将来,法轮功会得到认可与赞同,人们将心怀感激与敬佩。他们还常以历史事件类比法轮功,认为法轮功是冤案,有朝一日会被平反。

  三、积极运用法学知识挽救法轮功邪教痴迷人员

  不论具体的外在表现有何区别,法轮功练习者同样受到了法轮功及李洪志的蛊惑与欺骗,对法律、道德等问题均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思维方式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对此,我们可以运用法学知识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和解答,以帮助他们理顺思路,剖析、认清有关问题。

  (一)诠释法律强制力的内涵,帮助法轮功练习者从心理上主动接受法律

  在法轮功的误导下,法轮功练习者片面看到了法律的威严面——约束、限定和强制,内心深处对法律产生了一种抵制和畏惧,认为法律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对其敬而远之,甚而心生反感。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生活中的常见事例来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体会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作用。例如,房地产交易多为期房交易,我们却仅凭一纸预售合同就敢于将预付款或定金交给开发商,究其原因,还是源于法律的保护,若开发商违约,我们可以凭借合同借助法律的强制力向其索赔;再如,几乎每个人都在银行存钱,却从未担心过银行赖账,原因就是那薄薄的存单就是银行与我们的契约,借此就有了法律强制力保障我们取款的权利。

  类似例子比比皆是,这就要求我们对待法律的强制力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认识到强制是手段,是通过对有害行为的强制,而保护自由和权益得以实现;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人们的生活将缺乏安全和稳定,最终失去自由和秩序。正如法学家们所说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所以,法律并不像法轮功所宣传的那样,是一幅狰狞的强制嘴脸,而是一座威严的天平,通过铁面无私的强制,规范、平衡着每个公民的自由、权益,维护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分析道德与法律间的关系,揭穿法轮功的“伪道德”嘴脸,强调法律的不可或缺性

  李洪志在“经文”里片面强调道德的作用,诋毁法律的重要性,并大肆宣扬练习法轮功能够起到“道德回升”的作用。这种将道德与法律生硬割裂开的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宣传法轮功能够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体现了其欺骗性。

  1、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联系紧密,并非互无关系。

  正如法学家们所说:法律与道德源于一枝。最初的法律一直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著名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就是一部法律、道德规范和宗教的大杂烩。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才开始由混沌走向分化,但依然是互相渗透、互相制约、互相保障;如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同时也是婚姻法的规定,盗窃行为为人们所不齿,同时也违背了法律。一般而言,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律的要求的行为;因此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道德与法律密切相连、交织渗透,并非如李洪志所言那样善恶两极、背道而驰。

  2、道德与法律各司其职,不能互相取代。

  道德与法律同时也存在很多方面的区别,通俗地说,道德的标准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如在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的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如果还故意将老人推倒在地,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了。

  此时可能有人要说,既然道德的标准高于法律,那人们都按照道德来行为不是很好吗,国民素质和社会风尚也就提高了。很显然这是不可行的,道德和法律既然有各自的分工自然有它们的道理。如果我们用强制手段要求达到道德的标准,那会使人们生活很紧张;如勇救落水儿童是值得赞扬的道德行为,若法律硬性规定见到落水儿童必须相救,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那可能就没人敢出门了,也会扰乱更多家庭的生活。而如果我们彻底抛弃法律的强制力,仅依靠人们的道德来维持秩序,则更会一团糟;当遇到不遵守道德的行为时,我们无能为力,公平与正义无法得到保证;失去了法律的保障,我们只能依靠“私力”救济,最后只能使社会回到弱肉强食的原始时代。恰如边沁所言:“中止刑罚的存在,世界就将变成抢劫的舞台,社会就会分裂。重建刑罚,激情就会趋于平静,秩序就被恢复,每个人的弱点就会被保护公共的力量所制约。”

  有的法轮功练习者会说,如果所有人都练习法轮功,就会都拥有高尚的道德,都会自觉地“做好人”,自然也就不需要法律的强制了。这里且不论李洪志是否允许每个人都“得度”,先讨论一下法轮功真能提高道德水准吗?法轮功练习者提高道德水准了吗?李洪志的道德水准高吗?

  3、李洪志口中的“道德”非公众心中的“道德”。

  尽管李洪志口口声声要提高人类的道德水平,但纵观其行为,没有一件是有道德的人所为,甚至丧失了最起码的人的品格。只承认法律上的权利,却否认和逃避义务就是最明显的证明,另外还有许多令人不齿的行为在李洪志的身上集中凸现:撒谎——篡改生日,否认“4?25”之前回国的事实;诱骗——鼓吹练功能够“消业”、“圆满”,吹嘘自己能够推迟“地球爆炸”的时间;恐吓——放弃法轮功就会“形神全灭”;骂人——竭力用贬损的字眼儿侮辱、谩骂共产党及阻碍法轮功的人;薄情寡义——“情是常人的东西,是阻碍修炼的”,别人处于困难时,不能帮助,“不能破坏常人的理”,否则会“失德”,如此种种,数不胜数。

  在李洪志的蛊惑下,法轮功练习者也不可能做出什么道德高尚的行为来。伤害自身者有之,因练法轮功拒医拒药、自焚自杀,伤残多例;危害家人者有之,轻则情感淡漠、对亲人漠不关心,重则为修炼“除魔”、杀害家人;扰乱社会者有之,围攻、闹事,实行“话语霸权”,乱贴标语、打横幅,污染环境、影响秩序。

  李洪志的“道德”并非真正的“道德”,而是“唯李洪志独尊”的准则。李洪志的话就是道德、就是标准,顺李洪志的心意,就是有道德;按照法轮功的要求做,就是有道德的行为;颇有点“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意思。

  所以,李洪志是以“道德”为幌子,妄图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李洪志极力贬低、诋毁国家法律,抬高道德的地位和作用,实质是将自己的言论当作“道德”来要求法轮功练习者,甚至企图要求所有人,是想实现自己的“一言堂”、个人专政。

  (三)解析法轮功练习者所迷惑的一些法律问题,增强其守法意识

  法律几乎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有的甚至更早。如公元前21世纪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18世纪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以及后来发达的罗马法等。中国也是早在夏朝之前,就有各种法规的制定,随后的历朝历代均根据需要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法律条文。这些史实证明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法律都是必需的,并非如李洪志所言古代“哪有法律呀”。

  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社会发展、国家稳定不可缺少的准则。法律的制定乃至实施整个过程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极具严肃性与稳定性,也非法轮功组织所宣传的“是个别领导人的意志,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等等。

  以立法为例,法律由国家制定,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的立法权由各级立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不是领导指派、委任,而是来自广大群众,由选民按照法定程序,以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办法层层推选而出,整个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平等、透明。立法机关的立法过程也须根据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慎重进行。如全国人大要制定一部法律,需要在代表团提交法律议案后,先由各代表团审议,再由法律委员会审议,最后由大会进行表决,有时一部法律甚至要经过几次会议的讨论。

  另外,在立法、执法的过程中,还规定了极强的监督机制和纠错程序。制定法律时,公民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使法律规范更加符合人们生活的需求。执行法律时,执法机关的内部自我监督、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社会监督以及群众监督组成巨大的监督网,将执法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以及错误率控制在最低。法律自身还规定了严格的纠错程序,对于可能出现的错审错判案件给予重新审理的机会,并对实际给公民造成的损失依法做出国家赔偿。

  实践证明,我国对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十分严谨的态度,错案率也一直保持较低水平。部分法轮功练习者所主张的“社会上存在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有些人可能还绘声绘色地形容身边的某某就是蒙受了冤屈,通常也是牵强附会,或是抓住一点,不见其余。

  法轮功宣扬法律无用的惯常论调还有“道德下滑、世风日下、犯罪现象越来越多了”等,且不论他们的这种说法有无事实依据,我们可以先来分析一下如何正确看待“犯罪现象”的问题。如迪尔凯姆所说,犯罪是社会的一种常态现象,是人类社会所固有的,是社会总体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不用“谈犯罪色变”,犯罪现象的增减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未必与社会风气、道德有直接联系。判断法律的价值,应当看其对社会稳定与发展是否发挥了促进作用,而非犯罪数量的多少。某种程度上,犯罪数量的增多恰恰证明了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备,只要犯罪现象控制在一定的总量平衡内,就说明社会控制没有失范,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没有受到破坏。

  法律作用的实现需要每名社会成员为之付出努力,权利与义务的双项规定也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内涵。边沁曾指出,“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分子,每个人都有责任为法律的完备、社会的进步付出,我们可以本着积极热情的态度,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批判法律,促其进步;但在批判的同时,首先要做到的是遵守,否则就算不上是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

来源:凯风网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