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申张正义
发布时间:2015-02-04 08:58:09

  2015年2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犯张帆、张立冬执行死刑。法律终于申张了正义,“招远血案”的被害人吴硕艳九泉之下可以瞑目矣,社会亦可为之拍手称快。

  2014年5月28日,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张某等6名“全能神”邪教人员,在山东招远一家麦当劳餐厅,向素昧平生的吴硕艳索要电话号码遭到拒绝,便将其视为“恶魔”、“邪灵”,光天化日之下,群起攻之,执棍棒痛殴,用脚掌猛踹,终将其殴打致死,制造了又一起邪教残害生命的触目惊心令人发指的骇世血案。2014年8月11日,山东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对“招远血案”的当事人依法开庭审判,一审判决张帆、张立冬死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下杀人重罪的张帆、张立冬等两名“招远血案”主犯,最终被执行死刑。

  生存权,是最为核心的人权。人权包括生存权、人身权等许多权利,其中生存权犹如皮,其他权犹如毛,生存权尚不能保障,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人权需要法律进行保障,当人权遭到不法侵害时,就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捍卫。惨死于张帆、张立冬等“全能神”邪教人员之手的吴硕艳,含恨九泉。然而,法律并未放过犯下杀人重罪的张帆、张立冬等“全能神”邪教人员,终将其绳之以法。这对于黄泉之下的吴硕艳而言,迟来的正义,毕竟也是正义。

  任何人都没有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这是现代社会最起码的法律常识。然而张帆、张立冬等“全能神”邪教人员却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公然声称不惧怕法律,公然声称其有权利剥夺被其视为“恶魔”、“邪灵”的吴硕艳的生命的权利。按照张帆、张立冬等“全能神”邪教人员的逻辑,凡被其认为是“恶魔”、“邪灵”的人,其都有权利剥夺他们的生命,可见,他们绝不会在杀人害命的犯罪道路上轻易止步。显然,对制造“招远血案”的张帆、张立冬等“全能神”邪教人员的依法审判,不但是对其既成犯罪事实的惩处,亦是对其将来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未雨绸缪的预先防范,体现出法律主张的社会正义。

  制造“招远血案”的张帆、张立冬等“全能神”邪教人员所犯罪行主要有两条:一是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二是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张帆、张立冬是“招远血案”的主犯,故数罪并罚的结果是判处死刑。就实体法言之,对该两名主犯的定罪量刑,体现了法律的实体正义。

  法治社会,法律至上。然而张帆、张立冬等“全能神”邪教人员却公然无视法律的权威,自以为可以任意剥夺被其视之为“恶魔”、“邪灵”的人的生命,随心所欲地践踏法律,挑战法律底线。尽管被绳之以法,张帆、张立冬等“全能神”邪教人员仍然声称:“判死刑了,我们也不会死”。然而事实就是事实,是狡辩所无法抵赖的。对张帆、张立冬等“全能神”邪教人员的依法审判全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体现出了法律的程序正义。

  对制造“招远血案”的主犯张帆、张立冬等两名“全能神”邪教人员依法执行死刑,终于使这起举世震惊的邪教杀人害命的惨案的处理取得了圆满的结局,法律终于申张了正义。尽管对九泉之下的被害人吴硕艳而言,这只是迟来的正义,然而毕竟是正义,是法律为之申张的。纵观古今中外,邪教杀人害命的典型案例层出不穷。如何有效遏制邪教作恶,有力维护百姓生命安全,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高扬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用法律申张正义,抵制邪恶,这也是从对“招远血案”依法处理所得之深刻教训。

来源:凯风网   作者:   编辑:实习生 莫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