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犯罪及其社会危害性
发布时间:2016-04-28 13:59:09

    《论邪教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惩治邪教犯罪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发展的重要内容。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现状, 有一个重要现象就是: 邪教犯罪活动日

  益猖獗, 给社会、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十分巨大的危害。因此, 研究邪教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问题是当前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在我国, 邪教虽然派系很多, 但手法极其相似。如: 大都采用威胁、利诱等手段, 热衷于聚敛钱财;其首要分子以传教为名行淫乱之事, 以及秘密聚会、非法活动等。从青海邪教犯罪情况看, 主要是“法轮功”、“门徒会”、“被立王”、“阿门娜”、“呼喊派”等多种。一般认为, 邪教组织为达到犯罪目的,

  往往利用社会管理中思想、文化管理控制的薄弱环节控制人的思想观念、意识, 甚至制造恐怖氛围, 树立其首要分子的威信。邪教犯罪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从类型上讲是一种团伙性的犯罪行为, 即多人(三人以上) 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活动, 以牟取非法的利益, 包括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这类犯罪的纠合性、组织性特征相当明显, 有时将犯罪手段合法化, 如采取社团登记、举办培训班等。其次, 犯罪主体具有反社会、反人类的行为模式。一方面, 冒用宗教等名义, 以歪理邪说对信徒从思想上进行管制或者控制, 也就是利用“精神控制法”引导信徒走向违法犯罪之路, 如“太阳圣殿教”的集体自杀案和“法轮功”顽固分子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集体自焚行为; 另一方面, 实行反理智的教主崇拜, 神化首要分子, 使其信徒行为上表现为怪异,为求修炼而自愿忍受不合常理的人身残害活动。第三, 采取“超自然力”、“末世论”等蒙骗、蛊惑人心, 以治病布道等为名欺骗群众; 建立比较封闭的非法组织控制信徒等手段将政治活动与邪教活动混为一谈, 以批判现存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出发, 强求信徒对教主(首要分子) 的绝对忠诚; 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甚至聚众对抗政府、危害社会。

来源:凯风网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