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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业主对查询和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业主对答复仍有异议的,也可向属地街道、社区反映,街道、社区应及时协调处理。
试点工作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根据《工作方案》规定,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试点工作, 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试点工作,并将《工作方案》的要求在主城区范围内推广实施。
其他区、县(市)参照《工作方案》,结合属地实际组织开展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