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判缓刑后仍宣扬邪教被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20-02-07 08:05:52

2019年7月26日,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3刑更2号对司徒朝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此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3刑初469号以被告人司徒朝益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司徒朝益,男,1950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开平市人,因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羁押,5日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司徒朝益多次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街道办事处等地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其中2017年12月30日在开平市公安局荻海派出所办事大厅派发传单两张、2018年4月12日在开平市公安局长沙派出所办事大厅发放宣传光盘一张。

2018年5月4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司徒朝益位于开平市长沙中富花园海景楼的住宅内将其抓获,并在该住宅内缴获书本10本、纸张两张。经江门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认定,被告人司徒朝益派发的传单、光盘及在其家中缴获的书本、纸张均属于“法轮功”邪教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资料。

另查明,被告人司徒朝益因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分别于2016年12月3日、2017年1月26日、2017年3月5日三次被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司徒朝益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其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此前判决。

法院作出(2018)粤0783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书后,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开平市司法局于2019年7月17日书面建议开平市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司徒朝益的缓刑,法院于7月23日立案受理。

经法院审查:罪犯司徒朝益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罪犯司徒朝益因派发邪教传单、监管手机违规关机、不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5月20日、6月10日被处以书面警告。自2019年4月29日,司徒朝益再无到司法所报道、学习,其监管手机(177030124XX)自5月16日至6月17日期间,违规关机共759小时,且其后仍处于关机状态。

另查明,罪犯司徒朝益因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羁押,5日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释放,因本案共被羁押169天。

法院认为,罪犯司徒朝益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严重违规行为受到三次书面警告,经矫正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劝诫和教育后仍不改正,结合其监管期间的表现以及现有的监管条件,社区矫正对罪犯司徒朝益的继续改造难以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应撤销罪犯司徒朝益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3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司徒朝益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司徒朝益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先行羁押169天应予以扣除。)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置】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大勇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