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功奖励、医保落户……浙江出台意见,不让见义勇为人员流泪!
发布时间:2021-07-12 09:54:33

浙江发布消息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杜绝见义勇为人员流血流汗又流泪,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庭有尊严、能体面地生活……《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一起了解~

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政策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对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视情执行“因公牺牲”“视同工伤”“其他情况”等3种抚恤标准,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参照并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待遇保障,具体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对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妥善解决见义勇为人员

家庭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兜底措施,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尊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妥善安排就业。

对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对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实施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或租赁补贴保障,具体由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