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西、安徽三省多名“法轮功”、“全能神”成员被依法判刑
发布时间:2019-07-30 09:53:29

“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或气功名义,以“强身健体”“祛病免灾”或“拯救灵魂”等为诱饵,以“末日论”相恐吓,大搞教主崇拜,滥施精神控制,非法聚敛钱财,欺骗裹挟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严重侵蚀社会肌体健康,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悲剧性灾难。近日,浙江、江西、安徽三省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了三起涉“法轮功”、“全能神”的案件,维护法律的威严,打击了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

2019年6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国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马国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马国斌为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自制了多个版本的印有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以访问宣扬“法轮功”的相关网站)的纸条,又在1元人民币上粘贴上述二维码,所有纸条及人民币上均写有宣扬字样。同年9月29日至10月25日,被告人马国斌先后流窜至舟山市定海区盐仓金鹰公寓、海舟公寓、恒宏家园、金晖公寓、蓬莱公寓、东港新村、蓬莱新村、和昌弄27号、总府路等地,在各居民楼墙上、水表箱等处粘贴印有二维码的纸条,向不特定群众传播“法轮功”,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期,被告人马国斌还在乘坐公交车或买早饭时,使用粘贴有二维码的1元纸币宣扬“法轮功”。 

2018年10月19日至26日期间,蓬莱新村、东港新村、蓬莱公寓、金晖公寓等小区相关工作人员分别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在各小区发现的印有二维码的纸条共计268张。同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马国斌在福门旅馆104房间的住处及人身进行检查后,共查获印有二维码的纸条11961张、粘贴有二维码的1元人民币188张、TF卡6张、A4纸1张(印有55份二维码图片)、印章1个。同年11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马国斌工作过的祥泰1油轮进行检查,查获1张印有二维码的纸条。 

上述涉案物品经舟山市公安局鉴定均涉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邪教宣传品。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国斌到多个居民区张贴宣传“法轮功”的纸张,且纸张上粘有扫描后可以访问宣传“法轮功”网站的二维码,向不特定群众传播“法轮功”,查扣的宣传纸张数量多,社会危害大,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特征,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马国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马国斌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2019年6月10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2019年5月1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被告人阳文、冷丽红进行判决,被告人阳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冷丽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阳文,女,汉族,1986年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中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冷丽红,女,汉族,1988年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中专文化,无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阳文化名“蓬勃”,被告人冷丽红化名“自情”,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8年7月和9月,被告人阳文、冷丽红先后来到高安市筠阳街道南莲路新兴雅苑4栋2单元602室租住,一边学习由“张姐”(身份不明,在逃)提供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资料,将宣传资料存入存储卡或电脑移动硬盘等载体内,交给“张姐”散发出去。其中,被告人阳文单独制作了3张宣传“全能神”的图片,存到2个存储卡内;被告人冷丽红共同制作宣传“全能神”的图片若干,先后存入10个存储卡内,交由“张姐”散发出去。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阳文、冷丽红将共同制作宣传“全能神”的图片及相关资料存入2个电脑移动硬盘、4个存储卡内,打好包准备散发出去时,被高安警方当场抓获。民警在两名被告人的租住屋内,查获用于制作或存储“全能神”宣传品的台式电脑2台、平板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硬盘9个、存储卡34张、U盘2个、3个MP3、1个MP4、《神的交通刊物》105册、《话在肉身显现》3本及其他“全能神”纸质书刊、资料等71本(册)。经高安市公安局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文、冷丽红制作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1月23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法院做出(2018)皖1022刑初101号判决,被告人詹忠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詹忠琴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詹忠凤,女,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曾因散发“法轮功”传单,扰乱公共秩序,于2000年12月12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1日被休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詹忠琴,女,1952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1日被休宁县公安局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詹忠凤、詹忠琴携带标语、光盘、宣传册、简报等“法轮功”宣传资料从辽宁省葫芦岛市出发到安徽省黄山市,准备沿途散发、传播。

2018年4月22日途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她们留宿在怀远县榴城镇大禹宾馆,21日许,被告人詹忠琴、詹忠凤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到了宾馆附近的阳光都市小区,在该小区内居民住房墙面、电线杆、儿童滑梯扶手、大门处粘贴“法轮功”标语27张,单页简报及传单15张,散发宣传册12本,光盘3张。

2018年4月25日7时左右,被告人詹忠凤、詹忠琴来到休宁县蓝田镇前川村,将“法轮功”标语、简报、传单粘贴在村民住房的墙面、水管上,将“法轮功”宣传册、光盘放置在村民家门口或从门缝塞进村民家中。村民发现后报警,公安人员在前川村共查获“法轮功”标语5张、单页简报及传单44张,宣传册12本,光盘3张。

同日8时30分左右,两被告人乘坐班车来到休宁县城海阳镇,在海阳镇富宁小区粘贴“法轮功”标语2张;在海阳镇工商城小区粘贴、散发“法轮功”标语8张,简报、传单9张,散发宣传册1本、光盘3张;在海阳镇工商城小区粘贴、散发“法轮功”标语8张,简报、传单9张,散发宣传册1本、光盘3张;在海阳镇徽商步行街小区粘贴、散发“法轮功”标语19张。

同日16时20分,公安人员在休宁县蓝田镇隆光村古村落农家饭店202室将留宿在此的二被告人抓获并当场查获她们持有、携带的“法轮功”标语59张、单页简报74张、宣传册15本、光盘34张、印有“法轮功”标语人民币98张、手机三部及自带内存卡的无线蓝牙耳机三个。

综上,二被告人持有、携带、传播的以上“法轮功”宣传品按相应比例折算为标语累计1048张。其中,已散发、传播的宣传资料折算为标语共319张,未传播的邪教宣传资料折算为标语729张。经鉴定,从耳机提取的SD卡中检出“法轮功”音频文件累计400个,去重后文件392个,时长共220小时55分7秒;检出word文件2个,去重后文件1个,字符数为14007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忠凤、詹忠琴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詹忠凤、詹忠琴虽未制作邪教宣传品,但她们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并在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应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詹忠凤、詹忠琴持有、携带的邪教宣传品数量依法属于“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但被告人詹忠凤、詹忠琴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能够认罪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认定二被告人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较轻”;被告人詹忠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詹忠凤的辩护人关于应以已经传播出去的数量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詹忠琴的辩护人关于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尚未传播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符,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1目、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薄荷茶社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