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地方性法规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立法为数字化改革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2-01-25 09:35:57

“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给出全国引领性的浙江解法

丰富的公共数据,使群众和企业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条例》聚焦破解部门间信息孤岛、提升数据质量、赋能基层、保障安全等共性难题,给出了具有全国引领性的浙江解法。

《条例》确定了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为进一步保障该原则落实,《条例》规定,规范共享属性的确定程序,规定列入受限共享数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列入不共享数据的,应当提供法律依据。建立共享属性争议解决机制,规定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确定的共享属性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府决定。为了提高数据共享及时性,明确共享数据的审核时限和审核程序。限定共享数据的使用范围,规定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仅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

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如何管好、用好如此庞大的数据?《条例》主要规定了四项制度:要求分类开放,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数据三类;明确开放范围和重点,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规定开放属性确定机制,科学确定开放属性,并明确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受限开放条件和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更好培育大数据相关产业,《条例》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规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同时,为了保障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条例》规定,授权运营协议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要求,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加工数据,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并要求省有关部门制定授权运营具体办法,明确授权运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运营行为规范等内容。

随着《条例》的审议通过,公共数据的收集和归集、共享、开放和利用将有章可循,让公共数据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同频共振。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郑莉娜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