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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水域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并公布。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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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域保护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对水质、水文、水生生物、底泥、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健康评估,提出维持和改善水域健康状况的措施。
有关部门违反《办法》规定,未依法编制或者修改水域保护规划、未依法公布重要水域名录、未按规划实施水域保护措施、对违法占用水域行为整改不力的,将被责令改正或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