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传播“法轮功”邪教在四川沐川获刑
发布时间:2019-08-15 10:59:31

2019年7月29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梁均华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梁均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2019)川1129刑初46号】。

被告人梁均华,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沐川县黄丹镇大碑村3组62号附1号。2002年3月18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4月1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9年4月18日被羁押,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均华,分被于2002年、2016年,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处罚。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均华为达到宣传法轮功的目的,在其住所采用音箱播放法轮功音频的形式向邻居及过路群众宣传邪教宣传内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4月18日,沐川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梁均华住所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对联2副、李洪志挂像2副、法轮功宣传张贴画7张、法轮功挂历2副、法轮功书籍49本、法轮功相关书籍43本、法轮功书册34册、法轮功光盘74张、法轮功刊物57份、法轮功台历1个、门票6张、法轮功宣传卡片17张、法轮功卡片14张、法轮功张贴画1张、收音机1部、卫星电视接收降频器1个、SD卡1张、手机2部、法轮功挂贴3张。

2019年4月22日,沐川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梁均华住所附近的养鸡棚进行搜查,查获黑色便携式音箱1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均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法轮功系邪教组织,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又长期利用音箱播放宣扬法轮功内容音频向住所周边居民、过路群众宣扬法轮功的方式从事邪教活动,并持有大量多种法轮功宣传资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沐川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梁均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均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罗功臣)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来源:薄荷茶社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