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0-03-31 09:58:47

2.乘客如有“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等行为的,运营管理人员可以禁止行为人进入车站乘车或劝阻,若行为人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可以报送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车站和车厢内可以广播提醒乘客不得有上述行为,乘客之间也应当互相监督,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并向运营管理人员反映。

3. 乘客如有“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被滋扰的乘客可以适度地自行制止,也可以向运营管理人员反映并要求制止,或者及时报警处理,事后亦可诉至法院维权。

4.轨道交通工具属于公共场所,乘客如有违反约束性行为,且不听劝阻拒绝监督的,若是与卫生、噪声有关,可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若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罚款、拘留处罚。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孙毓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