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在江苏镇江获刑
发布时间:2020-07-17 10:21:36

2020年7月8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11刑初93号判决,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李俊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俊兰,女,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桃园新村11栋203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下新河集镇新河南路19号)。被告人李俊兰曾因散发并持有“法轮功”宣传品,于2010年12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29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俊兰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俊兰携带“法轮功”宣传品骑自行车至本市润州区三官塘巷,在该巷2号、3号、4号楼等处散发“法轮功”宣传品14份,后公安机关在其位于本市润州区桃园新村11栋203室的住处,查获“法轮功”宣传品共计56份(其中《转法轮》书籍1本、《明慧期刊天地苍生》4本、《历时八天击败疑似“武汉肺炎”》等宣传单32张、《疫情凶猛真言保命》等即时贴11张、“法轮功”大法护身符卡片8张)及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工具若干。  

经鉴定,上述宣传品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属邪教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兰因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先后受过行政和刑事处罚,又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俊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俊兰辩称没有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法轮功”不是邪教,自己的行为也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其辩解意见不是事实,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故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俊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俊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俊兰当庭否认曾到本市润州区三官塘巷2号、3号、4号楼等处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重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7】3号《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薛业明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