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2年 浙江要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
发布时间:2020-12-18 09:54:34

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改造。市县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给予支持。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相关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项目,不纳入中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引导小区居民出资。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可通过直接出资、申请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投工投劳等方式落实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居民住宅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因拆除重建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出售资金用于充抵建设成本、增配社区公共服务等。

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内的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鼓励原产权单位在改造费用20%额度内出资补助。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

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投资参与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支持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实施综合整治改造,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公共医疗服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免收(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意见》还提出,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对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项目,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范等。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陈俊男